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基本要求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大的儲罐確定。
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于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泡沫槍的數量及其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2010 的相關規定。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 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宜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連接泡沫槍撲救儲罐區防火堤內的流散火災。
當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 1OOL/s 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宜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儲罐式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具備半固定系統功能的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可使滅火時多一種戰術選擇。
為了使系統及時滅火,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啟動后,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 5min。
(二)固定頂儲罐
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燃燒面積,應按儲罐橫截面面積計算。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1 的規定。
表 3-7-1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表
系統形式 泡沫液種類 供 給 強 度
(L/min*㎡) 連 續 供 給 時 間
(min)
甲、乙類 丙類
固定、半固定式系統 蛋白 6 40 30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 45 30
移動式系統 蛋白、氟蛋白 8 60 45
水成膜、成膜氟蛋
白 65 60 45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規定的混合液供給強度,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可按相應的比例縮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規定時間的 80%。
注2:沸點低于 45℃的烴類液體,設置泡沫滅火系統的適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2.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下或半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 5.0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40min。
注:沸點低于 45℃的烴類液體、儲存溫度超過 50℃或粘度大于 40m ㎡/s 的非水溶性液體,液下噴射系統的適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3.水溶性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上或半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2 的規定。
表 3-7-2 水溶性液體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液體類別 供給強度L/(min·㎡) 連續供給時間(min)
丙酮、丁醇 12 30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 12 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體,其泡沫混合液體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由試驗確定。
液上噴射系統泡沫產生器的型號及數量應根據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且設置數量不小于《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2010 的規定。當一個儲罐所需的泡沫產生器數量大于 1 個時,宜選用同規格的泡沫產生器,且應沿罐周均勻布置;對于水溶性液體儲罐來說,應設置泡沫緩沖裝置。
(三)外浮頂儲罐
鋼制雙盤式與浮船式外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 12.5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30min。外浮頂儲罐泡沫堰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泡沫噴射口設置在罐壁頂部、密封或擋雨板上方時,泡沫堰板應高出密封圈 0.2m;當泡沫噴射口設置在金屬擋雨板下部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于 0.3m。
2.當泡沫噴射口設置在罐壁頂部時,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應小于 0.6m。當泡沫噴射口設置在浮頂上時,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宜小于 0.6m。
3.應在泡沫堰板的低部位設排水孔,排水孔的開孔面積宜按每 1 ㎡環形面積 280m ㎡確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 9mm。
外浮頂儲罐泡沫產生器的型號和數量應按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連續供給時間及單個泡沫產生器的大保護周長經計算確定。當泡沫噴射口設置在罐壁頂部時,應配置泡沫導流罩。對于直徑不大于 45m 的外浮頂儲罐,需要在儲罐梯子平臺上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直徑大于 45m 的外浮頂儲罐,需要在儲罐梯子平臺上設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應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徑應滿足所配泡沫槍的壓力、流量要求。
(四)內浮頂儲罐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與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其他內浮頂儲罐應按固定頂儲罐對待。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與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的泡沫堰板與罐壁的距離不應小于 0.55m,其高度不應小于 0.5m;單個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不應大于 24m;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 12.5L(min·㎡),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表 3-7-2 規定的 1.5 倍;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30min。
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內浮頂儲罐,對于非水溶液液體,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1 的規定;對于水溶性液體,當設有泡沫緩沖裝置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2 的規定;當未設泡沫緩沖裝置時,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表 3-7-2 的規定,但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2 規定的 1.5 倍。
(五)其他場所
當甲、乙、丙類液體槽車裝卸棧臺設置泡沫炮或泡沫槍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能保護泵、計量儀器、車輛及與裝卸產品有關的各種設備;火車裝卸棧臺的泡沫混合液量不應小于30L/s;汽車裝卸棧臺泡沫混合液量不應小于 8L/s;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30min。當保護設有圍堰的烴類液體流淌火災場所時,其保護面積應按圍堰包圍的地面面積與其中不燃結構占據的面積之差計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 3-7-3 的規定。
表 3-7-3 泡沫混合液小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
泡沫液種類 混合液供給強度(L/min·㎡) 連續供給時間(min)
甲、乙類液體 丙類液體
蛋白、氟蛋白 6.5 40 30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5 30 20
當甲、乙、丙類液體泄漏導致的室外流淌火災場所設置泡沫槍、泡沫炮系統時,應根據保護場所的具體情況確定大流淌面積,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7-4 的規定。
表 3-7-4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泡沫液種類 供給強度(L/min·㎡) 供給時間(min) 液體種類
蛋白、氟蛋白 6.5 15 烴類液體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 15
抗溶泡沫 12 15 水溶性液體
二、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全淹沒系統
全淹沒系統應由固定的泡沫發生器、比例混合裝置、固定泡沫液與水供給管路、水泵及其相關設備或組件組成。
全淹沒系統的防護區應是封閉或設置滅火所需的固定圍擋的區域,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的圍擋應為不燃結構,且應在系統設計滅火時間內具備圍擋泡沫的能力。
(2)門、窗等位于設計淹沒深度以下的開口,在充分考慮人員撤離的前提下,應在泡沫噴放前或同時關閉。
(3)對于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全淹沒系統應對其泡沫損失進行相應補償。
(4)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下的墻上設置窗口時,宜在窗口部位設置網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3.15mm 的鋼絲網或鋼絲紗窗。
(5)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其位置應避免燃燒產物或其它有害氣物回流到泡沫發生器進氣口。排氣口在滅火系統工作時應自動、手動開啟,其排氣速度不宜超過 5m/s。
(6)防護區內應設置排水設施。
高倍數泡沫淹沒深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于撲救 A 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高保護對象高度的 1.1 倍,且應高于高保護對象高點以上 0.6m。
(2)當用于撲救 B 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 2m;其他 B 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高倍數泡沫的淹沒時間不宜超過表 3-7-5 的規定。系統自接到火災信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宜超過 1min;當超過 1min 時,應從表 3-7-5 的規定中扣除超出的時間。
表 3-7-5 淹沒時間(min)
可燃物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單獨使用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
閃點不超過 40℃的液體 2 3
閃點超過 40℃的液體 3 4
發泡橡膠、發泡塑料、成卷的織物或皺紋紙等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的紙、壓制牛皮紙、涂料紙、紙板箱、纖維圓筒、橡膠輪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5 7
當高倍數泡沫系統用于撲救 A 類火災時,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25min;當用于撲救 B 類火災時,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15min.
A 類火災單獨使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 60min;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 30min。
(二)局部應用系統
局部應用系統的保護范圍應包括火災蔓延的所有區域;對于多層或三維立體火災,應提供適宜的泡沫封堵設施;對于室外場所,應考慮風等氣候因素的影響。高倍數泡沫的供給速率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1)淹沒或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 2min。
(2)淹沒或覆蓋 A 類火災保護對象高點的厚度不應小于 0.6m。
(3)對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蓋起火部位的厚度不應小于 2m。
(4)其他 B 類火災的泡沫覆蓋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 A 類和 B 類火災時,其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min。
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置在液化天然氣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固定式系統,并應設置導泡筒。
(2)宜采用發泡倍數為 300~500 倍的泡沫發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根據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熱輻射強度試驗確定,并應取兩項試驗的較大值;當缺乏實驗數據時,可采用大于 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
(4)系統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所需的控制時間確定,且不宜小于 40min;當同時設置了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固定系統中的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可按達到穩定控火時間確定。
(5)保護場所應有適合設置導泡筒的位置。
(6)系統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 的規定。對于 A 類火災場所,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 2min。
(2)覆蓋保護對象高點的厚度宜由試驗確定。
(3)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 12min。
對于流散的或不大于 100 ㎡流淌的 B 類火災場所,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沸點不低于 45℃的烴類液體,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于 4L/min·㎡。
(2)室內場所的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于 10min。
(3)室外場所的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于 15min。
(4)水溶性液體、沸點低于 45℃的烴類液體,設置泡沫滅火系統的適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三)移動式系統
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淹沒時間或覆蓋保護對象時間、泡沫供給速率與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保護對象的類型與規模確定。
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泡沫液和水的貯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當輔助全淹沒或局部應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使用時,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貯備量中增加 5%~10%;當在消防車上配備時,每套系統的泡沫液貯存量不宜小于 0.5T;當用于撲救煤礦火災時,每個礦山救護大隊應貯存大于 2t 的泡沫液。
對于沸點不低于 45℃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散的 B 類火災或面積不大于 100 ㎡的流淌 B 類火災,中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于 4L/min·㎡。
供水壓力可根據泡沫發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進口工作壓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帶的壓力損失確定。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煤礦井下火災時,泡沫發生器的驅動風壓、發泡倍數應滿足礦井的特殊需要。
移動式系統的泡沫液與相關設備應放置在能立即運送到所有指定防護對象的場所;當移動泡沫發生裝置預先連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給源時,應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帶長度應能達到其遠的防護地。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移動式泡沫發生裝置同時使用時,其泡沫液和水供給源應能足以供給可能使用的大數量的泡沫發生裝置。
系統應選用有襯里的消防水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水帶的口徑與長度應滿足系統要求;水帶應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儲存,且應防潮。
系統所用的電源與電纜應滿足輸送功率要求,且應滿足保護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當使用的要求。
(四)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大的儲罐確定。固定頂與內浮頂油罐的保護面積應為油罐的橫截面積。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L/min ·㎡,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設置固定式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油罐區,宜設置低倍數泡沫槍與泡沫栓;當設置中倍數泡沫槍時,其數量與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7-6 的規定。
表3-7-6 中倍數泡沫槍數量和連續供給時間
油罐直徑 (m) 泡沫槍流量 (L/s) 泡沫槍數量 (支) 連續供給時間(min)
≤10 3 1 10
>10~20 3 1 20
>20~30 3 2 20
>30 ~ 40 3 2 30
>40 3 3 30
固定頂油罐與內浮頂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產生器與管道布置,當中倍數泡沫產生器設置數量大于或等于3個時,可每兩個產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劑應采用特制8% 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淋系統與泡沫噴霧系統
(一)基本要求
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應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統與泡沫—水預作用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功能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1機械手動啟動力不應超過180N ,且操縱行程不應超過360mm;系統自動或手動啟動后,泡沫液供給控制裝置應自動隨供水主控閥的動作而動作,或與之同時動作;系統應設置故障監視與報警裝置,且應在主控制盤上顯示。
當泡沫液管線埋地鋪設、或地上鋪設長度超過15m 時,泡沫液應充滿其管線,并應提供檢查系統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線及其管件的溫度應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儲存溫度范圍內。
泡沫-水噴淋系統應設置系統試驗接口,其口徑應分別滿足系統大流量與小流量要求。
泡沫-水噴淋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安全排放或容納設施,且排放或容納量應按被保護液體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統噴灑量、以及管槍噴射量之和確定。
泡沫—水雨淋系統與泡沫—水預作用系統配套設置的火災探測與聯動控制系統除應符合國
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當電控型自動探測及附屬裝置設置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時,應符合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在腐蝕氣體環境中的探測裝置,應由耐腐蝕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蝕保護;當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號時,傳動管的長度不應大于300m,公稱直徑宜為15mm~25mm,傳動管上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且布置間距不宜大于 2.5m 。